「青年委員自薦試行計劃」資訊(活動已結束)

各位協會成員:

特區政府推出「青年委員自薦試行計劃」(「試行計劃」),目的是希望為青年人提供更多議政論政的機會。我們現邀請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的人士,透過「試行計劃」自薦成為以下五個政府諮詢委員會的委員:
1.禁毒常務委員會;
2.創新、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;
3.公民教育委員會;
4.環境運動委員會;
5.於二零一八年上半年成立的青年發展委員會。

協會可以為有意參與特區政府相關諮詢委員會工作的會員做推薦,以提高申請成功率。
有意參與特區政府相關諮詢委員會工作的會員請於2017年11月20日(星期一)12時前將600字左右的個人簡歷(注明希望申請的委員會)發送至協會郵箱office.hked@gmail.com,並於2017年11月31日(星期五)前按照申請方法遞交申請。

聯絡電話:2570 0620/2570 08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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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個 委 員 會 的 簡 介

1.禁 毒 常 務 委 員 會
名 額 數 目: 2
職 權 範 圍 :
1.向 政 府 建 議 訂 定 政 策 禁 止 危 險 藥 物 非 法 運 入 或 運 經 香 港 , 並 經 常 檢 討 此 等 政 策 。
2.向 政 府 建 議 採 取 措 施 根 除 本 港 社 會 的 吸 毒 行 為 。
3.為 達 到 上 述 目 的 , 就 人 力 物 力 的 適 當 分 配 問 題 ,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, 以 確 保 政 府 政 策 得 以 實 施 。
4.確 保 本 港 各 政 府 部 門 和 志 願 機 構 , 在 政 策 的 推 行 上 取 得 協 調 和 通 力 合 作 , 並 獲 得 社 會 人 士 的 支 持 。
5.經 常 檢 討 各 政 府 部 門 和 志 願 機 構 為 推 行 政 府 政 策 而 進 行 的 各 項 計 劃 和 工 作 , 並 確 保 此 等 計 劃 和 工 作 能 有 效 地 進 行 。
6.為 使 政 府 政 策 得 以 更 有 效 地 推 行 , 凡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予 修 改 的 政 策 、 計 劃 、 工 作 、 法 例 和 程 序 , 均 促 請 政 府 注 意 。
7.就 政 府 或 其 他 有 關 方 面 向 委 員 會 所 提 出 ,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推 行 政 府 政 策 有 關 的 事 項 , 提 供 意 見 。

2.創 新 、 科 技 及 再 工 業 化 委 員 會
名 額 數 目: 2
職 權 範 圍 :
就 以 下 方 面 向 政 府 提 供 建 議 :
1.有 關 推 動 香 港 創 新 及 科 技 ( 「 創 科 」 ) 發 展 的 方 向 、 工 作 重 點 及 其 優 次 , 以 及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;
2.有 關 優 化 本 地 創 科 生 態 系 統 的 策 略 和 措 施 ;
3.有 關 加 強 主 要 持 分 者 之 間 的 合 作 和 協 調 的 策 略 和 措 施 , 以 發 揮 協 同 效 應 , 帶 動 香 港 的 創 科 發 展 ; 及
4.有 關 推 動 香 港 「 再 工 業 化 」 的 策 略 和 措 施 。

3.公 民 教 育 委 員 會
名 額 數 目: 2
職 權 範 圍 :
就 目 前 推 廣 公 民 教 育 意 識 和 責 任 的 計 劃 和 活 動 ﹕
1.研 究 及 討 論 公 民 教 育 的 目 的 、 範 疇 及 推 行 方 法 , 並 提 出 建 議 , 包 括 制 訂 推 廣 國 民 教 育 的 策 略 及 計 劃 , 促 進 政 府 、 志 願 機 構 、 青 少 年 組 織 、 地 區 及 社 區 團 體 之 間 在 推 廣 國 民 教 育 方 面 的 合 作 ;
2.聯 絡 並 協 助 政 府 各 部 門 和 社 區 團 體 提 高 市 民 對 公 民 教 育 的 認 識 和 實 踐 ; 及
3.鼓 勵 社 會 各 階 層 人 士 積 極 推 廣 公 民 及 國 民 意 識 , 其 相 關 責 任 及 參 與 有 關 事 務 , 並 提 供 指 引 和 協 助 。

4.環 境 運 動 委 員 會
名 額 數 目: 2
職 權 範 圍:
1.推 展 環 境 運 動 , 以 培 養 公 眾 的 環 境 責 任 感 , 並 促 進 公 眾 為 保 護 環 境 在 態 度 和 行 為 上 作 出 改 變 ;
2.在 推 行 與 環 境 相 關 的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方 面 , 向 政 府 提 出 建 議 , 以 協 助 政 府 制 訂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;
3.與 社 區 持 份 者 合 作 , 加 強 公 眾 對 環 境 的 意 識 及 鼓 勵 社 區 以 行 動 保 護 環 境 , 為 整 個 社 會 帶 來 持 續 影 響 ;
4.推 行 與 環 境 相 關 的 宣 傳 和 教 育 計 劃 , 監 察 及 檢 討 該 等 計 劃 , 以 期 提 高 影 響 力 和 成 效 , 確 保 與 時 並 進 , 切 合 社 會 所 需 ;
5.鼓 勵 及 促 進 社 區 持 份 者 之 間 的 溝 通 、 合 作 和 能 力 提 升 , 從 而 發 揮 最 大 的 協 同 效 應 和 連 鎖 效 應 ; 及
6.根 據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委 員 會 授 權 , 以 向 公 眾 負 責 的 態 度 妥 善 管 理 資 源 。

5.青 年 發 展 委 員 會
名 額 數 目: 3
委 員 會 的 工 作 :
青 年 發 展 政 策 涉 及 廣 泛 政 策 範 疇 。 即 將 成 立 的 青 年 發 展 委 員 會 將 可 以 更 全 面 及 有 效 地 研 究 及 討 論 青 年 人 關 注 的 政 策 議 題 。 委 員 會 將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主 持 , 以 加 強 政 府 內 部 政 策 統 籌 , 並 推 動 跨 局 、 跨 部 門 協 作 , 一 同 落 實 委 員 會 議 定 的 政 策 措 施 。屬 更 高 層 次 的 青 年 發 展 委 員 會 將 在 二 零 一 八 年 上 半 年 成 立 及 公 布 具 體 的 職 權 範 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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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 募 原 則
在 用 人 唯 才 的 原 則 下 , 我 們 旨 在 透 過 「 試 行計 劃 」 招 募 誠 心 為 社 會 服 務 、 能 對 相 關 委 員 會 作 出 貢 獻 的 青 年 人 , 推 薦 給 相 關 委 員 會 所 屬 的 政 策 局 考 慮 委 任 。

申 請 資 格 及 評 審 準 則
於 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 ( 即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) 年 齡 介 乎 十 八 至 三 十 五 歲 的 青 年 人 , 均 符 合 「 試 行 計 劃 」 的 申 請 資 格 。
評 審 過 程 中 , 我 們 將 考 慮 申 請 人 是 否 符 合 以 下 三 項 條 件 , 這 些 將 是 「 試 行 計 劃 」 的 唯 一 評 審 準 則 :
1.誠 心 為 社 會 服 務 ;
2.對 有 關 政 策 範 疇 有 一 定 認 識 ; 以 及
3.良 好 分 析 和 溝 通 能 力 。

招 募 委 員 會
我 們 已 成 立 招 募 委 員 會 , 負 責 監 督 整 個 招 募 過 程 。 招 募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、 五 個 委 員 會 的 非 官 方 主 席 或 代 表 , 以 及 委 員 會 所 屬 政 策 局 代 表 。 招 募 委員 會 下 設 五 個 評 審 小 組 , 分 別 負 責 有 關 五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申 請 。 小 組 成 員 包  括 該 委 員 會 的 非 官 方 主 席 及 /  或 委 員 , 以 及 委 員 會 所 屬 政 策 局 代 表 。 小 組 會 按 上 述 評 審 準 則 考 慮 申 請 。 申 請 人 或 會 被 邀 請 參 與 面 試 以 協 助 評 審 工 作 。
招 募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如 下 :
主 席 
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
成 員 
禁 毒 常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張 建 良 醫 生
創 新 、 科 技 及 再 工 業 化 委 員 會 委 員 鍾 志 平 博 士 
環 境 運 動 委 員 會 主 席 林 超 英 先 生
青 年 事 務 委 員 會 * 主 席 劉 鳴 煒 先 生 
公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席 彭 韻 僖 女 士
民 政 事 務 局 代 表
創 新 及 科 技 局 代 表
環 境 局 代 表
保 安 局 禁 毒 處 代 表 

* 由 於 青 年 發 展 委 員 會 尚 未 成 立 , 青 年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會 代 表 參 與 招 募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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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請 方 法
請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或 之 前 透 過 以 下 其 中 一 種 方 法 遞 交 申 請 :
1.透 過 網 上 申 請 系 統 遞 交 ;
2.透 過 電 郵 (selfrecommendation@hab.gov.hk) 遞 交 。 為 了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, 申 請 人 可 在 傳 送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書 前 為 有 關 申 請 書 加 密 。 按 此 參 閱 加 密 方 法;
3.郵 遞 至 香 港 添 馬 添 美 道 2 號 政 府 總 部 西 翼 12 樓 民 政 事 務 局 ( 在 信 封 上 註 明 「 青 年 委 員 自 薦 試 行 計 劃 」 ) ( 信 封 上 的 郵 戳 日 期 將 被 視 為 遞 交 申 請 的 日 期 ) 。 為 免 郵 遞 失 誤 , 請 確 保 已 支 付 足 額 郵 資 ; 或
4.專 人 送 遞 至 設 於 香 港 添 馬 添 美 道 2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翼 二 樓 入 口 處 ( 在 信 封 上 註 明 「 青 年 委 員 自 薦 試 行 計 劃 」 ) 的 民 政 事 務 局 投 遞 箱 。 投 遞 箱 開 放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(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) 上 午 八 時 至 下 午 七 時 。
申 請 表 請 按 此 下 載。 申 請 人 須 以 上 述 指 定 模 式 遞 交 申 請 。
填 寫 申 請 表 時,申 請 人 須 以 下 其 中 一 個 方 式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闡 述 自 己 為 何 適 合 獲 委 任 為 相 關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:
1.以 不 多 於 600 字 的 文 字 作 闡 述 ; 或
2.提 交 一 段 不 長 於 3 分 鐘 的 影 片( 以 mp4 格 式 錄 製 )或 錄 音(以 m4a 格 式 錄 製 )。 申 請 者 可 選 擇 -
1.提 交 影 片 或 錄 音 連 結( 例 如 Google 雲 端 硬 碟 , Dropbox, Microsoft OneDrive);或
2.提 交 影 片 或 錄 音 檔 案
– 透 過 網 上 申 請 系 統 或 電 郵 遞 交 申 請 的 申 請 人 , 請 注 意 所 提 交 的 檔 案 大 小 限 制 為 25MB 。
– 透 過 郵 遞 或 專 人 遞 交 申 請 的 申 請 人 , 請 以 DVD 或 USB 記 憶 體 提 交 該 檔 案 。
截 止 申 請 日 期
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( 星 期 四 ) 下 午 五 時 。
逾 期 遞 交 或 資 料 不 全 的 申 請 , 將 不 獲 受 理 。 在 臨 近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, 網 上 申 請 系 統 可 能 需 要 處 理 大 量 申 請 而 非 常 繁 忙 , 以 致 申 請 人 有 機 會 未 能 於 截 止 申 請 時 間 前 成 功 完 成 網 上 申 請 程 序 。 故 此 , 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交 申 請 。
查 詢
電 話 : 3509 8047
電 郵 地 址 : selfrecommendation@hab.gov.hk